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

安徽理工大学章程

序言

学校创建于1945年,时名安徽省立蚌埠高级工业职业学校。1947年,学校迁至淮南,更名为安徽省立工业专科学校,成为安徽省第一所工科高校。1949年,学校更名为淮南煤矿工业专科学校。1955年,学校升格为合肥矿业学院,成为全国最早开展煤炭本科人才培养的两所高校之一。1956年,学校迁至合肥。1958年,学校更名为合肥工业大学。1960年,学校被中共中央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1971年,合肥工业大学采矿系、煤田地质等与煤有关的学科专业及部分基础课师资整建制迁至淮南,成立淮南煤炭学院。1981年,学校更名为淮南矿业学院。1993年,华东煤炭医学专科学校并入学校。1997年,学校更名为淮南工业学院。1998年,学校由煤炭工业部划转安徽省管理。2000年,淮南化学工程学校并入学校。2002年,学校更名为安徽理工大学。2014年,成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应急管理部共建高校。2021年,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整建制并入学校。2022年,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并入,学校设立合肥校区。

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秉承“艰苦奋斗、务实奉献”的传统,铸就了“志存高远、追求卓越、求真务实”的校园精神,形成了“厚基础、重实践、求创新、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特色,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煤炭工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向未来,学校的奋斗目标是:创建世界一流学科和国内一流特色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战略部署,健全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理工大学,简称:安理大,英文全称为Anhui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AUST。

第三条 学校法人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泰丰大街168号。

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以工科为主,涵盖工学、医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法学等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开展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强化本科教育基础地位,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留学生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实施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自主选拔具有特殊才能和创新潜质的人才。

(二)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根据学校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与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聘用、管理、解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自主引进、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金、专项经费以及从各种合法渠道接受的捐赠财产。

(九)依法依规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接受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四)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的信息,保障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

(六)按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与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安徽理工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安徽省监委向安徽理工大学派驻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二节 学校校长

第二十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政管理、直(附)属等内设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内设机构的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教学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作为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学院(教学部)、科研院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学部。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学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规定、规划或授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二)发展学科,开展专业建设,支持学科交叉和合作。

(三)建设师资队伍,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四)组织实施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五)组织实施科学研究、国内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

(六)制定本单位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设置内部机构。

(七)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管理和考核。

(八)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十)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学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学院(教学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负责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长(主任)主持学院(教学部)行政工作,受学校授权全面负责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学院(教学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实行院务公开,院长(主任)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学部)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学院(教学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分别对有关事项进行决策。

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事规则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教学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学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分委员会,作为学术、学位和教学等咨询和决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师选聘晋升及科学研究中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学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教学部)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授(研究员)组成,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事。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管理的学术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事。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教学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咨询指导、检查督促和审议审核机构,委员由各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分学科专家教授和学生代表组成。

教学委员会依其管理办法行事。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规)程履行职责。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及其实施办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生会组织(含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独立地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每年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向学生通报学校有关工作,接受学生监督和办理学生提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其他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或工作职责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强化党委对教师工作的领导,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聘用、解聘、晋升、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享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五)对职称评聘、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确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诉、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学术休假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兼职人员、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校学习工作期间,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法律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四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五十五 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学生在校,应当以学习为要务,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协调发展,不断提升综合素养。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规定学业标准,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成绩优异,符合国家政策且通过学校规定选拔程序的学生,可受推荐免试攻读更高学位。

五十六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依法依规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平等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和发展机会。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素质发展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类经济资助。

(五)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学生社团和各类文化体育、科技创新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七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刻苦学习,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奖、助、贷、补、勤、减、免”等资助方式,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体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帮助学生养成健全人格,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三条 交换学生、进修生等其他在校学习或者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员,在学校从事学术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政策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为毕业生提供创业扶持、就业指导和服务,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鼓励毕业生继续深造和留皖工作,提倡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拓宽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发挥教育基金会的作用,吸纳社会捐赠、募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范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防止资产流失,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校名、校誉、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后勤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绿色美丽生态和谐校园。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四为”方针,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国家、区域、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深度融合,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国际化开放办学。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学校加强与国内外各界联系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法人实体,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是曾经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学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努力为校友提供必要的支持。校友应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八章 学校文化与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训是“团结、奋进、博学、奉献”。

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蓝色徽标。内心下方和外环分别标有中英文校名,外环下方标有学校创建年份,内心中间是由矿镐和钥匙符号组成的图案。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标有学校中文名称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分为蓝旗和红旗2种,蓝旗为主旗,红旗为副旗。旗帜长宽比例为3:2,中央均印有学校校徽与学校中英文名称。主副旗同时使用时,主旗在左,副旗在右。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大学无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10月7日。

第八十四条 学校注册域名:www.aus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一:《安徽理工大学章程》于2015年12月24日经安徽省教育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2月30日批复生效。

备注二:《安徽理工大学章程(2023年核准稿)》于2023年6月30日经安徽省教育厅核准通过,目前公布的章程是修订后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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